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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件下退伍兵拟由政府安排工作

2014-3-23 16:29| 发布者: 小幻| 查看: 344| 评论: 0|原作者: 林芹|来自: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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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诏安集合网 包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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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昨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月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审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昨日,草案修改稿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修改稿,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限为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除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目前,《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及《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对照稿)》全文已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刊登。具体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寄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在网站上填写立法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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