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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福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岁,每人每年可领12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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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福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岁,每人每年可领12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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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桐说 发表于 2014-7-7 10:07:03 浏览:  59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你是独生子女吗?你的父母年满60周岁而且是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吗?如果是,那么你得认真看这条消息:只要向社区申报福建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您的父母每年每人就可获得不低于1200元的政府补贴。

有网友从厦门社区了解到的消息是(还未经正规渠道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今年开始,每人每年可领1800元。福建全省通行,父母带身份证、子女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户口本,以上所有证的原件复印件,3张1寸彩照,到户口所在居委会办理。随子女户口来厦门必须满五年才在厦领,未满5年到原户口所在城市的居委会领。

东南快报和厦门日报都证实了这条消息。日前,福建省卫计委公布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则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发放。部分失独家庭可以据此获得政府补助。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基本条件才可获得奖励扶助金: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据东快记者了解,福建省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6月25日至6月30日上线试运行。今起各地正式启动奖励扶助对象录入工作,预计7月中旬左右完成录入。

《细则》还明确了,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和负担办法。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以上财政负担80%(含中央补助资金),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关于独生子女扶持奖励政策的释疑

1.早婚早育及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

省卫生计生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结婚证的;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收养问题的界定

省卫生计生委: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3.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死亡子女数指未生育子女死亡的子女。

4.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5.出生时间的认定及年龄计算

省卫生计生委: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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